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參與式預算
協作會議
Draft Rules
找首長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提議,謝謝 (請登入前一步驟所驗證之社群帳號)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附議,謝謝
送出提議中,請稍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提議者 PingLun Hsieh
檢核未通過
有鑑於酒駕案件頻傳,對於酒駕者兼職酒駕的理由不外乎自認意識清楚,或者刑罰太輕。
建議酒駕行為造成的傷害案件,應將可能涉及之"過失傷害罪"改為"傷害罪"及"重傷害罪"
若造成死亡,其"過失傷害致死罪"應改為"殺人罪"
因酒後駕車為可明顯避免的行為,酒駕產生的後果也可全部避免
對於酒駕者,會因酒駕行為產生的刑責從"過失"改為"故意",以達到避免酒駕的行為。
對於大眾,則因酒駕者減少而增進道路安全。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無資料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 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