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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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和民法皆已明確規定何謂成年、法定代理人及行為能力人,然而現在社會還是將已成年具學生身分的人視為未成年對待。
例如:在學校申請部分事務時需取得家長(法代)同意、辦理信用卡時照會家長等。
請政府立即廢除各級機關針對「已成年具學生身分者」的不平等限制。
一、如此可合憲法與民法規定,給予已年滿20歲之人行為能力。
二、先前我曾就「學生辦理信用卡」一事去信金管會,而銀行局回覆如右:「有關本會對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之規定,主要係考量學生經濟來源大多倚賴父母,且如有無力還款情事,亦將造成學生信用不良的紀錄,影響其日後與銀行往來, 或需仰賴父母協助償還。爰規範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於核發信用卡後,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俾便其協助子女妥善使用信用卡。」,為此請參考以下四點:
(一)我國欲辦理信用卡業務需年滿20歲,自屬民法規定之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二)我國對學生提供助學貸款,若有貸款且無一定財力必定無法核卡。
(三)我國年滿15歲者便可受僱,不應預設學生的經濟來源倚賴父母。
(四)欲申請之學生若因自身問題而有無力還款情事,因其早已成年且具受僱資格滿五年,若有上開情事應屬自身問題,不該以「影響其日後與銀行往來」或「需仰賴父母協助償還」為由加以限制。
三、有已成年學生若欲向學校申請更改戶籍資料或休學、退學等業務,仍需向校方提供家長同意書。
四、許多國家皆已將法定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惟我國除目前仍維持20歲外,竟還違反平等原則,對具學生身分之成年人限制,與國際趨勢不符。
相關法規:
§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12:滿二十歲為成年。
§1086第一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1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應年滿二十歲。
§23第一項第三款: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