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ynne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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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前述說明:
銀行賃款、汽車貸款、銀行、信用融資
多為目前國民要做生意、投資等等,跟銀行借貸的項目
且大多需要連帶保證人的簽屬
在作保時,大家都聽過「人呆才做保」,不隨便幫別人作保雖說是基本常識
但如果是家人、夫妻、摯友需要保證人,否則銀行不同意撥款,現在有個生意要做…等等,
礙於親近關係所產生的壓力及情義,不得不簽
但一旦發生當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就擔任連帶保證人來說,如果連帶保證人遇到脫產、主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情形發生,
必須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故必須負擔的清償責任會是算在自己的名下的及影響到未來自己貸款時的信用紀錄!
前述所提…尤其是為家人為保證人時,則整個家庭均毀,
我這裡就有聽到的案例,同一個保證人,簽了六、七張,每次借款都會調聯徵記錄,為何不即時讓保人止損?
債權人為家人,通常為欺騙最多的人
故此提議為所有借款人、債權人、保人
建議事項
1.家屬簽屬保證人不得簽屬超過三次, 且簽屬之金額需擬定該保證人是年度總額,是否在發生事故時能夠足以賠償
2.家屬簽屬保證人時,需有第三方人員做監查人,需要保證人之配偶或三等親內家屬,不得為銀行人員,
3.履約保證人償還之義務調整,即如債權人無法償還,履約保證人可出面洽談,並給予折數及彈性,並需由倩權人負擔履保人以外的賠償,不能都丟給履保人負擔,需三方共同協議(銀行、債權人、保證人)
1.借錢還款天經地意,借款人在借款時,以利息獲利,但如發生狀況會有本金、利息都要不回來一事
2.有多少能利借多少錢,必免債權人,允臉當胖子,且拍拍屁股走人,債留子孫、家破人亡
3.此提案三方均有責任,故 ,且可減少銀行等呆帳增加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