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B
已附議12 (尚餘57日)
尚須4988個附議
現今勞基法中體諒生理女每月月事來臨所造成之不便及不適,故每月得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提供證明。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女性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若請超過3日,則併入病假累計(上限為一年內再加30日,同樣半薪)。雇主不得要求提供證明,且不得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
在社會逐步進步下,社會從兩性平權進步到性別平等,故希望勞基法能納入生理男每個月能有4小時的病假,雇主不得要求提供證明,其相關病假計算規定參考女性生理假
利益:
促進社會多元性別之友善及性別平等的普及
影響:
對雇主而言,可能影響工作進度及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