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je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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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帥性高潮 , 人醜性騷擾 !
為避免因主觀喜惡產生認定上的雙重標準 , 性騷擾法律定義的充要條件 , 應當再加入1項 [經他人當下屢次明確表示拒絕,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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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附上原[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與該法加入本定義後之樣態:
(屢次定義為兩次以上)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 [經他人於當下屢次明確表示拒絕,而仍繼續實施不予停止之親暱行為。 ]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近來因雞排妹於公司尾牙主持場合時,發生老闆與歌星性騷擾事件。
之後雞排妹卻又被人挖出先前曾於受訪時,主動表達在醫療場所穿丁字褲時被帥醫生拍屁股,感覺"好爽!!"
以此觀之可知,性騷擾由於是非常主觀感受的事件,同一行為在類似場合,僅因當事人主觀感受,便往往於不同對象,產生性騷擾與調情的兩種極大定義差距。
法律的目的,在於建立同一標準而能為不同大眾所共識認定並遵循,以避免因雙重標準,動輒入人於罪,並且產生無所適從之感。
因此本人建議直接於相關法條增列上述的文字,以被害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達兩次]為畫分準繩,使得相對人可以明白清楚當事人所要求之人際界線,從而使人與人之親暱行為,不因誤解會錯意而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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