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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法治! 請共同營造不易讓大家違規的交通5E環境!提供合乎科學的臨停空間!保護生命優先!

提議者 agyer

已附議5477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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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3-18
檢核
2024-03-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4-05-10
回應階段
2024-05-17
回應階段
2024-05-24
回應階段
2024-07-09
回應階段
2024-07-10
回應階段
2024-07-10
恢復法治! 請共同營造不易讓大家違規的交通5E環境!提供合乎科學的臨停空間!保護生命優先!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為何會對立的原因?

(奉國發會指示,因放連接有廣告之嫌疑,故煩請各位自行搜尋 「行人地獄EP12」)

 

1、
交通問題必須對症下藥,反對國家去 「追求違法的特權」來粉飾交通工程、監理制度的不足,我們應該追求的是「不易違規的環境」!

 

1-1、反對放寬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記點。請行政院立即撤回相關法案。

1-2、反對放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 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請行政院立即撤回相關法案。


1-3、若涉及道路設計工程問題而迫使違規,政府應建立專門制度供駕駛人救濟,「並且」由中央專門、專業鑑定委員會制度認定,並改善該處交通工程。

前項救濟案件之統計數量、位置、每案詳情 及救濟人(去個資化)過去20年違規事由明細,應網路公開,以利國民統計分析。

1-4、

若因他人違規造成駕駛人不得已違規且無對他人造成任何影響為前提,應回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應增設上級機關覆核。

1-5、
政府應細緻處理、全面檢視數據並公開吊扣、吊銷駕照群體,是否真的有因為「所謂微罪」累積12點而造成駕照吊扣、駕駛人無法生存? 政府而非偷懶用所謂微罪、1200元金額為界線一刀切。

1-6、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政府應建立去個資化之公開交通違規詳情資料庫(包括但不限於吊扣、吊銷駕照群體、普通或職業、車種、事由),以利國民分析統計。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定之。

1-7、
內政部應檢討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能否真正供公眾不特定人等使用。

1-8、
內政部應會同交通部,研擬對人口密集區之車庫法規劃方案,列入國策及列出百年目標。

1-9、
交通部應會同內政部應確立停車以路外化為原則,並提供合理臨停空間,列入國策及列出百年目標。

對於將建築車庫改裝成非車庫用途,應積極查緝,勿將停車成本外部化。

1-10、

除高速公路、完全封閉快速公路、完全封閉快速道路外,各級政府不得在全國公眾道路畫設無規劃路肩。

以上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定為法規性質。

杜絕路邊公有停車格或路肩成私人車位,應納收費管理。

杜絕路肩成為免費停車區、不受管理、占據人行空間,各級政府應參照新竹市東山街及培英街詳細規畫原路肩,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停車彎、臨時停車格(含卸貨專用停車格)、人行道。

1-11、
各級政府或中央各部會之道路交通安全防護維管,參照 香港路政署- 《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建立全國通用性交通安全防護設計,並以彩色、高畫質、多種樣態供第一線施工人員、物流運輸業等等遵守。
https://www.hyd.gov.hk/tc/technical_references/technical_document/code_of_practice/index.html
前項包含但不限於高空作業對於地面交通之交通安全防護措施。


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工程規範》
「建立原則性規範供地方政府與執行機關遵行辦理,細部執行與操作則可依當地特性作實務調整,保留操作彈性。」

現實卻是「他常常說:『凡事只要差不多,就好了。何必太精明呢?』」差不多先生傳 ─ 胡適

1-12、

中華民國應準用香港計程車招呼站制度,例如「即上、即落、即走」、「人等車」及「不可停車等候」、「計程車上下客除外」的輔助交通標誌,未遵守者加重懲罰,同時工程設計應採用臨時停車避車彎。以上條件為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為最為優先,不可犧牲脆弱用路人的安全及權益。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12/28/P2018122800286.htm1-13-1、

應廣設貨車專用停車格,並應加強科技執法排除非上下貨使用。

1-13-2、

對於新商業區或有日常頻繁物流需求之區域,應保留建築上下貨空間並妥善設計。


2、本提議包括 《打破行人地獄,先從統一中央道路主管機關做起》的訴求,並且請行政院列出短、中、長期計劃表。


3、本提議包括《請交通部開設「交通疫情指揮中心」 舉辦記者會 詳報交通傷亡數字原因並接受提問》的訴求,恢復每周1次道路交通安全說明記者會,以利面對2023年突破54萬人交通傷亡!


道路交通安全說明記者會應符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標準,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定之。

  • 不得低於政務委員或部長之官員層級主持。
  • 包括但不限於內政部、交通部及相關部會應派代表出席。
  • 道安記者會應全程網路直播,包括但不限於臉書、YouTube、政府官網,並應留存並網路公開至少15年,以利後人評價。
  • 道安記者會不得技術性干涉公民記者入場、發問、或遇公民記者發問時技術性切斷直播。
  • 道安記者會應至少提早5工作日網路預告日期、時間、地點,如日期時間變動,應盡速重新網路公告。
  • 網路預告 方式應如下
  • 應在 168.motc.gov.tw、交通部或行政院官網擇其中之一官網以網路方式公告,且不可阻擋搜尋引擎檢索。
  • 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平台行政院、交通部、內政部、高速小飛力、公路局:公路人、 交通安全熊平安 ,應發文網路公告。
  • 如遇假日或連續假日,應提早或延後召開,不可省略召開。
  • 記者會上發布之相關資料或簡報應公開網路上,且不可阻擋搜尋引擎檢索。
  • 人民要聽的是實實在在的解決方案、交通法規規範修改方向、時程表、如何對症下藥、對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運輸安全改善建議運輸有何解決方案,而不是機老酒行人數字、縣市首長出席次數,數字我們人民自己上網看就好,不是來聽念數字的。

 

4、因行政院公告「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第1屆委員,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僅有1位才占全體委員2.4%,嚴重違背當初立法者立法目的及民意!

請行政院應立刻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參考名單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納入「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第1屆及後續屆次委員,並且根據中央立法者當初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比例提高至少1/3。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增訂第1項第1點「 若各級政府未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參考名單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納入『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第1屆及後續屆次委員,不得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利彰顯我國是個公民能夠參與討論保護生命、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民主共和國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參考名單如下
(供中華民國政府參考,不代表該組織認同本提案)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
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TVZA
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
高雄市行人路權促進會
台北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台南市人本交通促進會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台灣摩托車友協會
中華民國人因工程學會
台灣使用者經驗設計協會
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台灣自行車協會
中華民國單車安全協會
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
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參考名單動態名單更新處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T-1Hgnva3sA8mS5flb9wFi137i3e29gH7WC7LDBhvdU/edit?usp=sharing


4-1、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第1屆委員及後續屆次委員 專家學者 應納入民間專家學者。
標線改造台灣路 Reform Taiwan Roads 經營者,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推薦民間專家學者。

(不代表該經營者認同本提案)

4-2、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特別邀請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南投工務段 及 公路總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負責彰南路規劃案承辦團隊列席 。

5、
5-1、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3條增列,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委員比例不得低於⅓。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3條「本會報置委員......」人數範圍應調整。

5-2、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11點,應增訂「21日曆日內以網路方式公開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且不可阻擋搜尋引擎檢索。

各級政府包含中央政府。

5-3 、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5點 應新增「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要求時,行政院應召開臨時會議。」


5-4、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7點 應新增「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

6、
  不分都市郊區、不分中央或地方等各級政府之任何道路,都應有行人安全通行環境,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實體人行道、實體阻隔的人行道、共享街道空間、科學性提升路口視野等等。

  除高速公路、完全封閉快速公路、完全封閉快速道路外,全國公眾道路 (包括但不限於橋梁、孔道、山洞、涵洞、地下道、過海隧道等)應有行人安全通行空間,應設包括但不限於實體人行道、實體阻隔人行道 或 共享街道空間(Shared Streets:行人及非機動車輛為主體,機動車輛為客體)。

  高速公路、完全封閉快速公路、完全封閉快速道路之跨越包括但不限於山谷、河、溪、山之包括但不限於橋樑或孔道,若前項之100公尺內無其他可供行人通行之包括但不限於橋樑或孔道,仍應設實體阻隔人行道。

  共享街道空間(Shared Streets)設計,此設計應包括但不限於行人優先標誌及標線 、 一定速限之下標誌、無障礙引導設計及相關設計。

  行人安全通行空間應考慮無障礙環境。

以上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定為法規性質。

7、
從國民政府遷台至今,法規疊床架屋,修修補補,加上我國修法曠日廢久、行政效用緩慢,全國行人設施及配套之交通法規應準用德國R- FGÜ 2001及DIN 67523。包含交通部直轄公路法規規範。

以上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定為法規性質。

8、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應將《聯合國標誌與號誌公約》E12(行人穿越道標誌)、E17(住宅區)納入我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同時E12(行人穿越道標誌)應準用德國R-FGÜ 2001或更新標準(Richtlinien für die Anlage und Ausstattung von Fußgängerüberwegen),例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8-1、E12標誌得採背光發光設計不閃爍。環境周遭照度不足,E12標誌應採背光發光設計不閃爍。禁用紅或藍光閃爍、紅藍光互相或同時閃爍。
8-2、E12標誌得跟行人穿越道照明結合。有行車管制號誌但環境周遭照度不足 或 無號誌、特種閃光號誌行人穿越道,應設行人穿越道照明。
8-3、除我國遵行標誌遵18、19外,其他標誌不得與E12標誌共桿。
8-4、禁止車輛在行人穿越道及其前方12m以內停車、臨時停車,阻礙行人穿越道兩旁視線。


因前項工程耗日費久,另作為緊急權宜臨時性措施,訴求我國應參照美國R1-6(In-Street Pedestrian Signing)標誌變體為金屬桿緊急臨時工程設施 並納入我國交通部部頒《交通工程規範》,並規範金屬桿之反光、警示設計、耐撞能力,並明訂此為緊急臨時工程權宜措施。


9、

 

9-1、

無論職業駕駛或普通駕駛,駕照考驗及每3年定期審驗換照,應加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治項目

  • 刑法第14條第1項「……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之法治教育。
  • 憲法: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等等定義
  • 憲法釋字第476 號法益位階
  • 聯合國各類交通公約,包含最新更新版
  • 聯合國人權公約

9-1-1、

對於物流企業經營者、管理者及物流送貨相關駕照的駕駛人應加考 如何使用手推車送貨。

 

9-2、
  不論機動車輛之車種(包含微型電動二輪車)、不論普通或職業,恢復駕照每3年定期審驗,審驗方式必須現場實地審驗及上課並課後考試為之。
9-3、
  無論是新考照或是定期審驗,駕駛均於對於「停讓行人」審驗項目,以路試場地現場實際駕駛審驗方式為之。

  若審驗未過,應列入不適任駕駛再教育、若再教育失敗,則應繳回駕照。

  交通監理單位不得有任何例外資格免除定期審驗、不得有因車種而對審驗內容有所差異、不得以場地限制而對審驗內容項目有所差異(應去調整場地)。

9-4、
  定期審驗上課方式應包含交通法規更新,包含但不限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5、
  定期審驗課後考試目標為讓駕駛熟知自己的法律義務並做出安全的駕駛行為,而非考會被罰多少罰金。
9-6、
  無論是新考照或是定期審驗,均重新體檢、並且加驗反應力速度測試
9-7、
  考驗員應由監理單位電腦隨機派考,派考紀錄應公開網路上。

9-8、

  如駕照履次考驗未過,必須強制參加「智力測驗」和心理測試。若未通過,取消能考驗之資格。

 

10、

  為了我們未來下一代,在未來有足夠的能力跟知識去改善交通環境,《國民教育法》 第 34 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應提升公民課程程度、加強基礎科學、應納入邏輯思維哲學課程。

  並貫徹《強迫入學條例》。

  我們討論的不是交通,而是公民素養、科學及邏輯。

權責單位:教育部

100年的時間,我們這代應該是看不到了,但我們願意為了100年後的後人努力。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11、
  如行政部門逕自未開研商會議且未全數參採,國發會及權責機關應召開研商會議開會討論,提議者有權邀請上述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列席。提議者得公開網路直播。

附件、引用資料不代表資料的所有人認同本提案。

(原本有數十筆附件及引用資料,奉國發會指示,因放連接有廣告之嫌疑,故煩請各位自行搜尋研究)

利益與影響

***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

 引用自 交通安全兒少代表  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 兒少報告


https://crc.sfaa.gov.tw/Uploadfile/Document/34_20220413141004_6830119.pdf

我只是想要好好的活在我所愛的這片土地上,與我所心愛的人。

當驚聲尖叫時
當猛然撞擊時
當支離破碎時
當翻滾落地時
當血跡斑斑時
當血肉模糊時
當電話響起時
當痛哭失聲時
當生命逝去時
當家庭破碎時

我只想問,政府什麼時候可以讓兒少不用經歷這些時刻?
我有個很微小的夢想:我想活著。

 

 

引用自PTT 「Re: [新聞] 上秒還牽手…女友遭貨車撞亡!他抱遺體」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5393184.A.EB1.html


 -----慈悲或是殘酷-------------------------


 


事後看監視畫面,那貨車移動角度、速度、擋風鏡、雨刷。


我彷彿感受到,死神躡手躡腳,尾隨著我們的死角,步步進逼


手持鈍器利器


重擊了我們


一人離世


死神不知是慈悲或是殘酷


令我苟活也令我遁入無間


彷若行走的植物人


 


 


"我們所勾勒的幸福,原來永遠到不了。"


 


 


有人說當下會想打惡劣的駕駛


我以前也以為我會


但是遇到了,卻不會想把時間浪費在這人身上


當下只會想全心的照料 陪伴 給予支持

 

而這種事一定會有下一個


只有行人會因為這事情提高警覺的


對於那些駕駛人會衝撞


最後還是會衝撞。

 

但老實說修法什麼的


對現在我而言已不在意。


因為下一個


輪到的會是各位想保護的家人。


已經絕對不會是我想牽手的那個人。


 

 

而你們現在呢?想守護重要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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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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