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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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平日觀察,舉凡居住於住家一樓住戶,大多自認為住家前方公有道路非紅線區皆為自有停車位,不許他人任意停車,甚至於會擺上機車,路障,花盆,誇張點還有木棧板,水泥桶,或將機車以鐵鏈鎖上排水蓋,來佔據公有道路,別人停車時都會影響出入,自己停時卻都可以出入正常的自私心態。由於此自私的心態根深蒂固,甚至延伸到連對面道路上,連隔一條馬路都對外宣稱是私人土地,不準他人停車,導致出言恐嚇,發生衝突。追根究底發現主因是執法單位的極度消極的處理態度,讓該自私的路霸更加無限上綱,導致民怨四起,也有發生檢舉二年路霸不見改善,反而變本加厲的案例,所以特此提案,請全台警方對於路霸確切執行移除處置罰款而非勸導,沒有強制性的勸導,勸十年都不會改善,第一次就開單的裁罰比勸導十次來的有效率,也可以不必重複檢舉再浪費警方資源,衝突也可以降低。
當檢舉人檢舉時,報案中心提供報案流水編號,待警方確切移除路霸後回報中心結果後,檢舉人到場確認已移除路霸後,可以上網評價警方處置行為,以1-10分來評價。而警政署應將平日處理民眾報案的評價列入年度考績的51%,畢竟公務人員應以服務人民為宗旨。當人民不滿時,警方卻毫不知悉或無動於衷,這樣不算是人民保姆,人民是繳稅支付薪資的來源,應更有權力汰除態度消極的人員。況且當路霸移除後,可以避免巷弄間原本就過於狹小,影響消防車救災。市容更加美好,自私的流氓心態更少,也會更有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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