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環保愛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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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和建議事項:
1. 制定關於選舉文宣品製作與發放數量之法條,以選區內可投票人數比例制定發放量
2.制定確切選舉文宣物價格範圍,不僅僅使用檢察長會議結果,而是以更詳細之條規定義,以更正確之判斷賄選可能,同時減少司法被質疑及攻擊的可能
3.要求選舉文宣品應有一定比例以環保材質製成,或能回收再利用,以利環境友善與減少垃圾氾濫。
1. 制定關於選舉文宣品製作與發放數量之法條,以選區內可投票人數比例制定發放量
111年九合一大選開票結束後,桃園市環保局於112年1月12日需動員200人,出動約100部車輛,清除各競選團隊留下的競選廣告物,一天下來共計拆除1萬2,000件宣傳物品。而選舉期間一位市議員衛生紙文宣的量,大約在二、三十萬包之間。僅是北市市議員單一次選舉間,衛生紙文宣的數量就估計超過二千五百萬包,顯示選舉小物數量之多,其產生的外包裝垃圾不容小覷。
其中,關於外包裝塑膠汙染候選人發放之選舉小物多使用塑膠套包裝,而物品使用完後剩餘的包裝即為垃圾處理,而其包裝多使用塑膠製,這些包裝都可能造成汙染。
過多的選舉文宣品會帶來負面的宣傳影響,且用不到的選舉文宣品已造成環境髒亂。候選人應減少選舉文宣品的製造,改以加強其他方面的宣傳,而其法規的制定有助於明確減少選舉期間造成的大量廢棄物,讓選舉文宣品的資源浪費和環境問題減少。
在減少文宣製造後,多餘的宣傳費用可以充實至進行公共建設或捐贈相關環保組織與公益組織,使之實際回饋至社會,同時盡到身為政治人物應採取行動關心環境的責任。
2.制定確切選舉文宣物價格範圍,不僅僅使用檢察長會議結果,而是以更詳細之條規定義,以更正確之判斷賄選可能,同時減少司法被質疑及攻擊的可能
現今選舉宣傳物多參考不超過三十元之商品價格,而三十元的認定來源則為最高法院檢察署 90 年 9 月 24 日召開之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結論,雖有無涉及賄選不只看金額的多寡,而是包含物品由無能力改變投票者意願及過程的意圖,但仍明確實際範圍以有利賄選判決進行。也使候選人仔細審視文宣物印製物的選擇及宣傳效力,及其衍生出的必要性。
3.要求選舉文宣品應有一定比例以環保材質製成,或能回收再利用,以利環境友善與減少垃圾氾濫。
目前選舉文宣品氾濫,單次選舉後造成之垃圾量非常可觀,被丟棄的選舉文宣造成公共場所髒亂,也增加燃燒後溫室氣體排放量。應透過法規約束力,增加候選人使用選舉文宣品的環保材質製造比例,例如將傳單以再生紙製作,製作能多次重複使用的文宣品,和回收被棄置的文宣品重製成環保類物品,轉成數位媒體宣傳等等,以保護環境不被破壞,確實落成環保選舉。
1. 減少單次選舉後造成之垃圾量。
2. 解決選舉文宣品造成公共場所髒亂問題。
3. 制定確切價格範圍,以更正確之判斷賄選可能,同時減少司法被質疑及攻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