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為落實總統托育政策,提供價格合理、品質有保障的教保服務,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行政院於106年4月24日核定教育部「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總投入約62.2億元經費,以提升幼兒入園率、增加幼兒入園機會及提供4成幼兒有機會進入公共化幼兒園為目標,並以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及公立幼兒園為輔的原則,協助各地方政府於106至109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達1,000班,以滿足家長多元平價優質的教保服務需求。
二、針對各縣(市)教保資源及需求的差異,教育部透過「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提供不同的引導措施,對於公共化教保服務比率尚未達4成的地方政府,協助盤整公有空餘空間及訂定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中程計畫;至於已達4成者,則視區域資源及家長需求增設。經空間盤整後,考量各地方政府盤點空間時,部分區域可設置幼兒園的空間仍有不足,尤以公共化未達4成者,亟需協助突破盤點空間的瓶頸,爰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訂定「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規劃「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工作項目,爭取經費補助地方政府運用學校空餘建地新建幼兒園園舍,解決各地方政府因空間不足無法增設的困境,預計可興建50間幼兒園園舍,設置200班。
三、透過上開「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及「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相輔相成,教育部國教署統計各縣(市)106至109年規劃增設之公共化幼兒園預計可達1,247班(非營利幼兒園約917班、公立幼兒園約330班,共計34,249個名額)。
四、106年度各縣(市)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逾190班,已達成106年目標值(143班),後續將透過公共化教保服務列管會議,掌握各地方政府辦理進度,以達成政策目標。
研商辦理情形
一、教育部國教署於106年7月17日邀請提案人釐清訴求並確定議題內容。
二、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於106年7月28日辦理協作會議,教育部國教署配合邀請提案人、連署人及利害關係人與會,針對本議題訴求傾聽多元觀點,進行意見交流以建立互相溝通管道,並盤點可能解決之方式。
三、教育部國教署針對上開會議盤點之可能解決方式,進行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後,復於106年8月21日邀請提案人(當日不便出席,改提供書面意見供參)及本部相關單位討論。
四、本案提案訴求,教育部國教署業配合行政院協作會議程序,邀集提案人、連署人、利害關係人及本部相關單位討論,透過充分溝通及討論,研議未來繼續處理方向及強化措施。
參採情形
除原提案訴求外,就106年7月28日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討論聚焦的3個議題:2歲幼兒專班不足、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品質及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需求等訴求及相關建議解決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於4年內增設公共化幼兒園達1,000班之目標部分:教育部國教署初步統計各縣(市)106至109年規劃增設之公共化幼兒園預計可達1,247班。106年度各縣(市)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已逾190班,已達成106年目標值(143班),後續將透過公共化教保服務列管會議及相關支持輔導機制,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設置並掌握辦理進度,以達成分年政策目標。
二、2歲幼兒專班班級數嚴重不足部分:
(一)有關公立幼兒園優先增設2歲專班並補助設施設備經費之建議,教育部國教署已完成相關補助要點之修正發布,提高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之額度,並就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專班專用之衛生設備等增加補助額度,鼓勵各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開設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專班,並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視公共化幼兒園招生情形,評估向下延伸招收未滿3歲之幼兒。
(二)配合「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統計106至109年全國規劃增設的公共化幼兒園將有1,247班,其中2歲專班預估將設置176班,約可提供2,726個名額。
三、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品質部分:
(一)有關建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財團法人設立公益董事(勞工董事)部分:私立學校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25%以上或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社會公正人士1人充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是以,除符合上述要件者,並無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應設置公益監察人。
(二)有關建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財團法人公布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部分,分就學校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幼兒園之財務公告及查核機制說明如下:
1.學校財團法人部分:
(1)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另依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第6點規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並分別於完成後3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於學校網站公告。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決算書表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於學校及附屬機構網站分別公告」,是以,學校財團法人及私立學校每年均應公告決算書表。
(2)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教育部每年均委請會計師查核私立大學校院及高中職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前開查核若有發現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之缺失者,均予以糾正,並列入扣減私立學校獎補助之依據。
2.非營利幼兒園部分:
(1)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是以,非營利幼兒園與學校財團法人帳務各自獨立,確保非營利幼兒園經費之專用。
(2)另依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第13點及第14點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定期將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由之會計師進行查核,查核完成後,會計師並應將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書及查核結果,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公告其財務資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其公告內容如下:一、前學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決算報告。二、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三、收支餘絀表(損益表)。四、當學年度收支編列明細表。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是以,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均應依上開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之會計師進行會計查核後公告財務資訊,確保各園之經費運用依相關規定辦理,財務透明公開。
3.綜上,現行非營利幼兒園及學校財團法人之財務公告及查核機制均已有相關規範,且非營利幼兒園之財務獨立,避免產生非營利幼兒園與法人帳務不分之問題,未來教育部國教署亦持續依法督導辦理。
(三)有關建立法人評選及非營利幼兒園考核機制,並宣導非營利幼兒園之理念部分:
1.目前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公益法人,係透過政府採購法招標,經評選後得標,後續公益法人之營運需定期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到園檢查及績效考評。教育部國教署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設置非營利幼兒園,已委託專業團隊建構非營利幼兒園支持輔導系統,透過工作會議及共識營等,逐步協助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公益法人、園長及行政人員提升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相關知能。106年度已辦理20餘場次,後續亦將持續規劃辦理。
2.教育部國教署業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遇見幸福幼兒園」節目,自106年1月起每隔週播出一集介紹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模式及各園特色,以利各界瞭解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方式,進而支持此一政策。
(四)鼓勵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加入工會部分:
1.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意識,教育部國教署業於106年7月4日將勞動部提供之勞動權益講習講師名單函轉設有幼教幼保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鼓勵各校辦理勞動權益相關講習,此外,教育部國教署業將「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實務案例研討(含組織參與之意識與概念)」納入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研習指定主題之一,並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及教保研習說明會持續加強宣導,請各地方政府落實辦理。
2.教育部國教署委託之專業團隊業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成長社群,以利其瞭解非營利幼兒園之平等尊重之核心價值,有助加強其勞動意識。
3.另106年4月16日制定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另同條例第19條規定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及勞動權益等資訊,教育部國教署將請各地方政府落實上開規定,並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加強宣導。
(五)建立公益法人之管理機制及申訴監察管道:現行各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訂有相關管理機制,至公益法人所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部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益法人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審議會報告後,終止契約:一、違反本法、本辦法或所簽訂契約,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二、非營利幼兒園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權益。三、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權益之情事。四、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為不通過。五、非營利幼兒園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另同條第3項規定,因上開事項終止委託契約之非營利幼兒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理至依第9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且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安置幼兒,是以,針對經營不佳致影響幼兒權益之非營利幼兒園,已有相關退場處理機制,以保障園內幼兒及家長之權益。
四、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需求:
(一)有關建議研議規劃以教保服務人員輪班或由第2批教保服務人員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部分,現行各公立幼兒園得視實際人力配置及家長需求,以調整教保員工作時間或外聘課後照顧人員之方式辦理課後留園。
(二)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教育部國教署將加強宣導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時數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後續推動規劃
一、持續透過公共化教保服務列管會議,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設置公共化幼兒園(班)並掌握辦理進度,以達成分年政策目標。
二、持續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支持輔導相關措施,並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相關宣導事宜,以確保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品質,並利各界瞭解非營利幼兒園之核心價值。
三、加強宣導各地方政府轄屬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時數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鼓勵各地方政府持續辦理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意識及權益相關研習說明會,以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