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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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統計,自民國102年至112年間,新生兒從母姓的比例僅從4.2%上升至5.66%,十年間僅微幅增加1.46%。民國112年,新生兒從父姓比例仍高達94.27%。此數據顯示,雖然《民法》第1059條自民國96年已修正為父母可書面約定決定子女姓氏,但在實務上,傳統父權文化仍迫使多數父母傾向讓子女從父姓,導致性別平等在此制度中仍未落實。
過去(民國96年以前)的《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原則上從父姓,民國96年修法後雖形式上改為「父母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但未設立任何平衡機制,因此母方的姓氏選擇權仍經常被忽略或遭受傳統父權文化與家庭壓力,女性實際上仍處於弱勢。
目前法律形式雖為性別中立,實質上卻呈現「假平等、真偏頗」。女性仍經常在婚後被迫妥協,讓所有子女從父姓,造成制度性不平等。
因此建議修正《民法》第1059條,導入具體的「姓氏平衡原則」,保障父母雙方在子女命名上的代表性,提升女性的協議權落實機會,也促進女方及男方原生家庭關係的平等與互重。
*為實現實質上的性別平等與家庭內協議權力之平衡,建議修正加入《民法》第1059條如下:
「婚生子女之姓氏,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若第一胎子女依父母書面約定從父姓者,第二胎原則上應從母姓;第一胎依父母書面約定從母姓者,第二胎原則上應從父姓。父母亦得另行協議,但協議結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法院審酌改定之。」
現行條文:民法 第 1059 條
(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參考文獻:
1. 中華民國法務部-歷史法條: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History.aspx?LSID=FL001351&LawNo=1059
2. 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
https://www.gender.ey.gov.tw/GECDB/Stat_Statistics_Query.aspx?sn=OR0v3mpqY4w1FJ99vq3ytw%40%40&statsn=kz!JEBanB1eTi9l0QE9Lxw%40%40&d=&n=363779
本提案有助落實《憲法》第7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性別平等保障,並符合CEDAW實質平等原則。現行法律雖形式允許父母協議子女姓氏,惟在父權文化長期影響下,母方實際協議權利難以實現,結果高度失衡(民國112年新生兒從母姓數據僅5.66%),已違反實質性別平等與性別正義原則,國家有責任以立法手段進行制度性修正。
*本政策建議有助於落實憲法保障之性別平等原則,提升婚生子女姓氏選擇的公平性與代表性,具體利益與影響包括:
1. 強化女性姓氏選擇權:目前(民國112年)子女從父姓比例過高(94.27%),即便法律形式上已可讓父母協議,實務上母方多被傳統父權文化迫於讓步,顯示仍存制度性不平等。本建議可透過具體條文設計,創造更平衡的姓氏分配機制。
2. 減少父權文化壓力:透過立法引導,讓社會逐漸接受「子女不必全從父姓」的觀念,降低女性在婚姻與生育中的父權文化與家庭壓力。
3. 促進家庭內部決策平等:以「第一胎若已從父姓,第二胎原則上從母姓」為原則,鼓勵父母理性協議,實現實質協商與平等對話,而非僅由傳統父權觀念主導。
4. 提升國家性別平等評比:國際觀察指標(如UNDP性別平等指數)將父母姓氏權視為文化性別權利的一部分,修法有助於提升台灣性別平等的國際評價。
5. 與少子化因應政策相輔相成:創造更尊重父母雙方家庭的育兒環境,能提升女性生育意願與親職參與動機,間接改善少子化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