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o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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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罰應加重至100萬
當前有關酒駕的罰鍰如下:
駕駛人經檢測結果,其酒精濃度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
嚴重者,若駕駛人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重傷,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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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鍰過輕,酒駕罰鍰機車應罰至至少20萬,汽車應罰至100萬
如此才能警示民眾切勿酒駕,罰鍰需重,民眾才能懂得不要酒駕的重要性
以及如何避免及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與財產的重要性
罰鍰過輕,只會造成民眾不知如何尊重他人生命財產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性
唯有重罰,才能夠突顯避免酒駕等法案及政策推行之重視性及看重性
並突然對於人身生命財產及安全的重要性之重要重視程度,感恩
阻止任何違法及危及他人與自己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再度發生。
過往的慘痛事故值得我們借鏡與引以為鑑,不應讓悲劇再度發生。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