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u Ting
已附議5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6個附議
以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14)第四章昇降設備為基準,經抽樣調查後發現,成立年代較久遠的公共空間其電梯之合格率較低,甚至有的公共空間沒有無障礙電梯的設置,而近幾年新設立的公共空間其電梯之合格率相對是較高的。
因此為了能夠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空間之需求,以提升公共空間的可及性,讓公共空間名符其實地成為大家都可以使用的空間,我們更應該致力於提供完善且符合相關規範的無障礙電梯,如此才能更加落實無障礙環境的理念。故針對此議題,有以下建議:
1.公共空間需要全盤之重新檢核、整修或改建:
(1)未設置且有兩層樓以上(包含地上及地下之樓層)之公共空間,應撥款設置符合法規之無障礙電梯。
(2)已設置無障礙電梯之公共空間,相關單位應派遣人員重新檢核是否符合法規之規範。
2.政府部門應對公共空間之無障礙電梯定期做檢核,以利調整不足之處,讓無障礙設施可以確實達成可及性。
3.調查發現大多數無障礙電梯均有設置扶手,但其中有多數電梯扶手之高度不符合法規標準(單道扶手上緣應距地面高度75公分,雙道扶手上緣應距地面高度分別為65公分與85公分)。
1.更能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無礙的休閒遊憩和戶外活動的場所。
2.使身心障礙者與特殊需求者(例:懷孕、行動不便)使用電梯時更方便、安全。
3.相關單位針對無障礙電梯定期做檢核能使電梯符合最新的法規規範。
4.若能依據法規項目做改善,除了能提高無障礙電梯使用者的舒適度與安全性,也能落實無障礙環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