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hn Chih
尚須5000個附議
噪音車之問題使人憤怒,迄今找無有效之解決方案,應設立「噪音車輛檢舉金」之制度。
請立刻研擬檢舉「噪音車輛」之標準程序,並廣告之,若技術上一定得檢舉後經通知查驗不合格者,始得開罰時,
或可研擬「改管者」檢舉方案及SOP標準程序,並應廣為鼓勵人民踴躍檢舉「改管者(噪音車輛)」,成案者由最低罰金900元(或以上之罰額)中,
核發獎金150元(或更高金額)予檢舉人(現丟菸蒂開罰1200~6000獎勵金為300)。
若上述二則方式均不可採者,請研擬相類似得取締噪音車輛之檢舉名目及程序(成案前之程序應得由檢舉人單方面得完成之,不應如現行應通知複檢不合格後始得成案,以避免違法者補正後始為復查而規避罰鍰責任)。
若有相關本制度之必要配套措施者,應設法解決之(如法案研擬、立法等),惟應以現行法令狀態下,得直接執行之方案為原則。
至如第二項方式具可行性者,交通部應提供適當之知識供執法人員參考,若執法須有跨部會合作者,他部會應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如由交通部研擬改管認定標準等)。
有效解決噪音污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