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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酒駕,不再看到傷心破碎的家庭

提議者 品質保證

已附議9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0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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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2-27
檢核
2021-12-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2-24
嚇阻酒駕,不再看到傷心破碎的家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修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沒入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舊條文: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利益與影響

飲酒駕車,車輛即為傷害他人之工具,應不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保障,即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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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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