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野原新之助
已附議1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9個附議
依據選罷法第13條規定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
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
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
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
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
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罷免雖為民主國家憲法保障人民行使的權利,惟因罷免流程既燒錢又耗時,如果因大量罷免案未通過時導致其經費被消耗而導致財政不佳。
固建議在進行直轄市長和市議員罷免案時,其罷免發起人或者罷免團體應繳交部分罷免經費給當地市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其繳交額度應越低越好。
此提案基於(罷免縣市市長、市議員失敗之應處理方式)再修正提出。
此提議可以節省當地市政府在選舉罷免所用的經費,以維持良好的市政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