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Ivanking7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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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區內所劃設的機車停放格,一般長度約2公尺、寬度約1公尺,而大部分大型重型機車的車身尺寸通常約在2.1至2.2公尺左右,車寬多在0.75至0.80公尺之間。從輪軸位置來看,重機停放時其前後輪均可落入停車格內,僅有部分車牌或附屬結構稍微超出標線,但這種微量超出並不會對停放環境產生實質影響,也不會阻礙其他車輛或行人的通行。事實上,經實測後發現車輛實際停放狀況均顯示,重機停入機車格後並未造成安全或動線問題,且大部分重機皆可完美停放。
相對於交通部以「車過長或過寬」作為禁止大型重機使用機車格的論點,從技術角度來看,僅以車身長寬的極少數微幅超出作為排除理由,忽略了重機設計上已考量到轉彎及輪軸對齊等因素。輪軸位置才是決定停放是否妥當的關鍵,若重機停放後兩輪均在格內,即便車牌等小部分略超,也並不會對其他車輛造成干擾。此外,許多重機使用者在停放時會採用適當的停車技巧,確保車輛與標線間有足夠的安全餘裕,這顯示「微量超出」並非構成安全隱患的合理依據。
從整體交通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若能允許符合尺寸標準的重機停放於機車格,不僅能提高停車空間的利用效率,還能減少因強制停放於汽車格所造成的空間浪費與不公平現象。實際上,多數重機的車身尺寸已在機車格規範範圍內,僅少數極端個例可能因車長超出35公分以上或車寬超出20公分以上而存在疑慮。這部分可另行規範,而不應以偏概全。
因此,現行以「車過長或過寬」作為全面禁止大型重機使用機車格之理由,不僅缺乏充分理論支持,也與實際停放情形不符。為解決此問題,提出以下改善建議:
1. 修改道路交通標線規則,將大型重機以外之機車停放線恢復為原本的機車停放線,汽車格則維持不變,以確保一般機車及大部分重機皆能有合理停放空間。
2. 針對部分尺寸顯著超標的重機(例如:車長超出停車格35公分以上、車寬超出20公分以上者),規定不得停放於機車格,但符合尺寸標準的重機仍可使用;此外,也可允許重機停放於汽車格,給予使用者更多彈性選擇。
從輪軸與實際停放數據來看,大型重型機車微幅超出標線的現象並不構成安全隱患,也不會妨礙車道通行。因此,以此作為禁止依據既不科學亦不合理。正確的做法應是根據車輛整體尺寸與使用情況,針對極端案例訂定明確標準,而非一刀切地限制所有重機使用機車停放格。如此一來,既能保障道路安全,又能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達到全民皆贏的效果。
注:本提議已充分說明為何交通部以「車過長過寬論」去阻礙重機駕駛的停放機車格,不受到民眾買單,事實上維護台灣所有用路人權利應是本來就該做到之事,但交通部不斷以「車過長過寬論」阻礙重機駕駛,不但浪費台灣土地資源,也與交通改革和國際化脫離軌道,希望交通部可以重視重機的停機車格之權利,故本提案也不應重複再次以「車過長過寬」做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