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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外役監條例》

提議者 顏佑任

尚須498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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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8-26
檢核
2022-08-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22-09-02
廢除《外役監條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期發生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上午臺南雙警遇襲命案導致兩位中華民國警察不幸英年早逝,且鬧得沸沸揚揚。 根據維基百科的文字敘述, 該刑事案件的林姓嫌疑犯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明德外役監獄的越獄受刑人。甚至有媒體報導,明德外役監獄的伙食頗豐盛的,可謂「 明德渡假村」。事後法務部蔡部長清祥先生表示, 一定要針對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脫逃卻知情不報以及臺南地檢署遲遲 不發布通緝令進行究責。這起事件不僅造成兩個家庭的破碎, 更讓部分民眾對於中華民國的司法及獄政體系更加不信任。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何謂「外役監獄」?所謂的外役監獄就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外役監條例》, 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遴選下列情形者始得入監: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二、刑期七年以下, 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三、有悛悔實據, 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但是我們必須懷疑:外役監獄會不會是脫逃監獄的手段? 外役監獄當初設立的立意良善,是為了要讓受刑人改過遷善, 提前融入並適應社會規範的前哨站。 但是我們是不是也要提防有部分的受刑人先在一般監獄「故意裝乖」 ,等待日後移監至外役監獄後假裝要返家探親趁機脫逃, 形成管理上的一大麻煩!

因此我在此提議,呼籲中華民國政府一定要廢除外役監獄及相關法規, 提升受刑人的出獄標準,遏止犯罪歪風,讓民眾可以安心生活!

利益與影響

一.減少受刑人脫逃的機會: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2.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 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3.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 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4.受刑人 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雖然內文有明確提及脫逃會移送法辦, 但是有部分的受刑人根本沒在怕。為了以防萬一, 作為平民百姓的我還是希望能夠廢除外役監。

二.把錢花在刀口上:我們都知道,凡是有收入的納稅義務人, 其稅金會有一小部分被使用於獄政機關的戒護和管理。 當然不是全部的錢都拿去讓受刑人吃免錢飯, 他們也是需要透過勞動賺取一些勞作金。 但是外役監獄的生活品質明顯優於一般監獄, 甚至會被質疑是把金錢花在不該付出的地方。與其設立外役監獄, 倒不如將獄政經費投資在更需要被幫助、 更需要被矯正偏差行為的受刑人。畢竟監獄裏的受刑人, 未來出獄後很有可能成為我們任何一個人的鄰居。 獄政機關真正要做的不是要讓受刑人提前融入社會,恢復自由; 反而是療癒他們受傷的心靈和嚴重偏差的行為,使其痛改前非。 至於看守所的死刑犯, 應該要設立法務部長最晚簽署並予以執行的規範。

.促進公平: 矯正機關內表現比較良好的受刑人有機會移監至外役監獄服刑, 是不是會造成一些無法進入外役監的受刑人心生不滿, 進而做出更不恰當的舉動?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徹底廢除外役監獄, 適度地改善既有機關的收容環境並做好嚴加戒備和制度改革, 才能讓守法的民眾得以安心, 獲得安全上的最佳保障和法律上的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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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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