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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與致死者、家暴與家暴致死者應加重刑責,最高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建議增設司法精神監獄(醫院)。

提議者 黑面蔡媽媽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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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1-17
檢核不通過
2019-01-17
虐童與致死者、家暴與家暴致死者應加重刑責,最高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建議增設司法精神監獄(醫院)。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針對現行刑法第22章殺人罪的第272與275條做增修。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增修:殺未滿16歲之法定子女或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建議增修: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未滿16歲之法定子女或兒童自殺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針對現行刑法第23章修害罪的第280、281條、286條做增修。

第 280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建議增修:對於未滿16歲之兒童或法定子女、配偶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建議增修:施暴於未滿16歲之兒童或法定子女、配偶者,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增修:對於未滿16歲之人、未滿16歲法定子女、配偶施暴,應加重其刑責,致死者可處死刑。另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對未滿16歲之人、未滿16歲之法定子女施暴,應加重其刑責,致死者可處死刑。」

「建議增修:國內增設司法精神監獄(醫院),對其經醫師判定為精神疾病者之罪犯,進行監禁、治療,罪責重者應在其長期監禁、治療。」

利益與影響

利益: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 (人身自由)中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但刑法第272與275條與第280、281條、286條並未針對未滿16歲兒童之人身安全,應予以增修例入更完善的保障。

台灣缺乏治療合併精神疾病與犯案病人的中途病房,甚至是司法精神監獄。法院有時把犯罪病人塞在療養院數年,對同病房其他單純只有精神疾病的室友也會造成恐慌。催生一個司法精神醫院,可兼顧精神病患的人權與社會安全。

 

影響:
台灣目前每一小時就發生16起家暴案件,受害者包含其法定子女與配偶,為有效降低家暴發生率。建議增修刑法第272與275條與第280、281條、286條嚇阻針對未滿16歲兒童或未滿16歲之法定子女或配偶的暴力、虐待、殺害等行為。

嚇阻有心人利用「精神疾病」病因或理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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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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