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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AnkengKxxg
已附議515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反對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
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不論制度多完善,最終只是降低幽靈戶口成本,降低本國政府投票權威性,增加社會動盪。
提議應全力暫緩修法,待社會共識更完善再考慮是否施行,若無法暫緩應依照目前政院版本,加以一定管制措施進行。
此提議為暫緩現行制度改變,故無涉現有利益及影響。
本案目前在立法機關為預計進行討論議題,本提議附議人數預計提供立法機關參酌。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查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本會研擬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業報經行政院於110年9月30日核轉立法院審議中。
二、揆諸民主先進國家實施經驗,不在籍投票係依各國國情,採行多元投票方式,如通訊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服務不同需求之投票權人,保障其投票權益。在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為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三、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係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前開草案爰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又前開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本會將尊重立法院審議決定。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不在籍投票」本部回應內容如下: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未來如完成立法,即得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先行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公投事項係對「事」的投票,選務作業較為單純,先行採行較不具爭議性。至於對「人」的選舉納入不在籍投票,為避免社會疑慮,本部將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穩健實施後,視其實施狀況,再行審慎規劃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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