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世寰
檢核未通過
目前台灣法律對於詐欺案件往往都判輕,對於詐騙集團屢試不爽,促使此類案件頻傳依據:
刑法第 339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要件在於,使用詐術。
對於此類案件是否能在加重刑期,防治集團犯罪?
目前台灣法律對於詐欺案件往往都判輕,對於詐騙集團屢試不爽,促使此類案件頻傳依據:
刑法第 339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要件在於,使用詐術。
對於此類案件是否能在加重刑期,防治集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