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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不肖廠商從中國進口倉庫用之結構貨架,中輕量架並要求這些屬結構性物品列入2011台灣建築法規內

提議者 承浩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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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06
檢核
2018-08-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12-10
立法禁止不肖廠商從中國進口倉庫用之結構貨架,中輕量架並要求這些屬結構性物品列入2011台灣建築法規內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您好,

我要提議政府能夠立法禁止不肖台灣國內廠商從中國進口倉庫內之棧板式貨架, 中量架, 輕量架.並要求將這些屬於結構性物品列入2011台灣建築法規內.  也禁止台灣人利用在中國設廠將低品質鋼材成品輸入台灣庫存並殺價傾銷.自動倉儲用物品如高揚層存取機及輸送帶及感應器等或其科技用品也是必須禁止.

雖然在海關規定裏有註明需申請. 但許多不肖廠商使用五金或半成品名義規避. 海關亦從所報讓其入關. 導致國內廠商因價格戰無法提升其設備與歐洲品質相比. 讓台灣物流設計能力在國際上出現.

所以請立法直接說明禁止中國相關物流設備產品輸入台灣. 海關在稽查上應負與更高權責及責任及處罰失職等相關規定等.

 

利益與影響

若能禁止不肖廠商從中國進口已成型的低品質鋼材製成的棧板式貨架, 中量架, 輕量架, 積層式結構, 自動倉儲用物品如高揚層存取機, 高揚層貨架,及輸送帶及感應器等或其科技用品其利益如下:

1. 杜絕殺價競爭.

2.提升良性競爭

3. 杜絕傾銷 

4. 提昇國產品質

5. 提升就業機會

6. 提升工業4.0機會給國內貨架及自動化倉儲廠商有機會在工業4.0裏發揮. 而不是讓這些在中國設廠及中國廠商把台灣的錢賺走, 然後將錢轉往中國讓中國賺外匯.

7. 讓歐洲廠商能與國內競爭以利提升國內物流水準. 日本的物流業沒有德國進步.

8. 將棧板式貨架, 中量架, 輕量架, 積層式結構, 自動倉儲用高揚層貨架列入2011建築法規內並詳細規定其計算法則. 可借用RMI2008,F.E.M及EN規範並配合台灣2011建築法規

行成新的規範.可提升國內廠商生產品質. 一經認證可外銷歐盟.

9. 德國人的產品可供參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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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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