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e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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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購商品享有7日鑑賞期,
無須說明理由即可退貨,且賣家須全額退款,包括初次寄出之運費。此制度雖原意為保障消費
者,但在實務上造成許多中小型電商賣家莫大負擔與損失,反而形成制度被濫用的情況。
我們認為,制度應與時俱進,促進交易雙方責任對等,故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1. 賣家若於商品頁明確載明運費負擔條件,應依法生效:
若已清楚註明「退貨時需由買家自付出貨與退貨運費」,即應認定雙方合意,買家應自付兩段運費。
2. 鑑賞期應適用於「檢查商品是否與描述相符」之目的,而非無條件試用或感受性退貨:
對於「非瑕疵、僅因個人主觀不喜歡」之退貨,消費者應承擔必要費用,以促進理性消費。
3. 金額低、商品標示清晰之品項(如$500以下或有完整圖片/說明),建議可排除退還出貨運費之義務。
4. 要求網拍平台需建立「鑑賞期退貨頻率」的消費者帳號警示機制:防範蓄意濫用者,避免壓垮誠實經營者。
**促進交易公平**
讓消費者負起合理審慎責任,避免無成本試用文化。
**保護中小賣家生存權**
降低鑑賞期制度對商家的潛在損耗與物流成本壓力。
**強化資訊揭露與透明交易**
鼓勵賣家更完善商品資訊,消費者更安心、賣家更專業。
**降低濫用風險,健全網購生態**
抑制不當退貨風氣,提升整體市場效率與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