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SU02001
檢核未通過
台灣的市區市容,總是感覺不太「順眼」
風格不一的建築物、違建的頂樓加蓋,廣告牌與招牌的混雜,造成了我們的市容無法更具協調、同步,甚至展現出台灣城市的特色。
反觀日本2004年,制定了全國性的《景觀法》,以不破壞原有景觀為大原則下,讓各個地方去制定屬於當地特色的景觀計畫,而非去制定統一標準來定義美醜。
例如規定較為嚴格的京都市,將景觀分成很多層級,分門別類地管理,對建築的大小、風格跟色調等等,都有滿詳細的要求。
簡言之我國需要透過景觀法,制定城市的大致模樣,並交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這樣才能夠規定人人都有義務去維護景觀,將「城鄉風貌是全民共同財產」的概念深入人心。
雖然台灣早就有「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等等,都有保護環境、維護景觀的規範,但如今我們的景觀仍然會亂七八糟,正是代表了現有的法律,無法解決問題,更需要《景觀法》來去補足跟完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