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ade
已附議8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7個附議
【現況描述】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第 3 項雖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中吸菸處 600 元罰鍰,但該項不屬於法條第 7-1 條中「民眾可檢舉」的範疇。導致即便後方行車記錄器錄下違規事實,民眾也檢舉無門。
【建議事項】
修正法條清單: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之民眾檢舉項目,增列第 31-1 條第 3 項之違規行為。
明確取締標準:由交通部會同警政署,針對「有礙他人行車安全」訂定更明確的影像認定準則(如菸灰飛散、近距離影響後車視線)。
異業聯合執法:若錄得「丟棄菸蒂」之行為,應建立警政與環保單位的資訊流轉機制,簡化檢舉流程。
提升行車安全:減少菸灰飄入後方騎士眼睛、導致瞬間視線模糊而釀成車禍的風險。
維護大眾健康:騎士在停等紅燈時抽菸,二手菸會直接飄散至周圍待轉區的大量民眾,開放檢舉可形成威懾力,減少非自願吸食二手菸的情況。
改善道路環境:行車抽菸常伴隨亂丟菸蒂,若能檢舉前端的吸菸行為,將連帶減少道路垃圾與排水溝阻塞。
節省警力成本:警察難以隨時隨地在車流中攔阻抽菸騎士,開放民眾檢舉可利用行車記錄器普及的優勢,達到自動監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