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8個附議
癲癇發作之後35年內,仍當作有癲癇病史,但是35年之後,就視同沒有癲癇病史(很多職業的健康檢查都有此項)
身體頸椎於過去35年內曾經受傷者,才可被當作頸椎有受傷紀錄
過去35年改過三次名字的人,不得改名字
因酒駕肇事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吊銷駕照,僅能判35年不得考照
任何犯罪行為無論徒刑期限還是褫奪公權的時限,都不得超過35年
如戒菸/戒毒,已滿35年,在法律上均應視同未吸過菸/毒
總之不得翻人已經過去超過35年的黑歷史
35年已經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