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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空氣汙染防制法

提議者 魯冰豐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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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31
檢核不通過
2018-01-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的空氣品質越來越糟糕,那些工廠依舊時常排放廢氣。(包括火力發電廠)
感覺、可能是空氣汙染防制法的罰款太低了。
所以那些老闆不會怕。

而且為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建議修改罰款金額或修辭。

以下()裡面的、是建議修改的地方,建議修改的條文為第46至70條:

範例:~~~~~~~~~~~~~~~~~~~~~~

第46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
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罰金。

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
~~~~~~~~~~~~~~~~~~~~~~~~~~~~~~~

並且強烈建議修改第42條:

內文如下~~~~~~~~~~~~~~~~~~~~~~~~~~~~~~~~~~~~~


使用中之汽車(及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
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
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及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或工廠)經
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或指定單位)接受檢驗,檢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獎勵辦法為汽車及工廠被罰款金額之50%)

~~~~~~~~~~~~~~~~~~~~~~~~~~~~~~~~~~~~~~~~~~~~~

因為建議修改的條文、總字數超過一千字以上,無法一一修改給各位看,所以只能舉列範例。

簡單來說、文字內容以(下) 改成以(上)
所有罰款金額全部乘以十倍、百變千、千變萬、萬變十萬、以此類推。

我想經濟不景氣、這樣修改的建議應該可以增加人民及政府的收入吧。

利益與影響

影響:
所有在台灣居住的動物、植物的居住環境品質及生命安全。
降低地球君的溫室效應加劇現象。
但這將會導致不良企業強制破產、進而影響台灣經濟發展。
利益:
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及人民平均年所得。
(違法的老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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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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