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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世界潮流,保障事實婚同居人繼承權

提議者 阿哲

已附議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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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1-23
檢核
2025-11-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6-01-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現況問題:過時法規,製造繼承糾紛
民法繼承篇制度源於舊時代順位認定,且未隨時代變遷修補定,單身事實婚同居人伴侶之保障,長期被忽視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即使是非婚生子女,都能受到繼承保障,何以具有照顧撫養事實的事實婚同居人卻被歧視及排除?不僅限制逝者遺囑自由,更常引發家庭矛盾與訴訟糾紛。

二、提案理由:

1.懲罰事實婚同居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行法造成「單向繼承權」。事實婚同居人的未盡撫養照顧責任親屬可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向,有撫養照顧事實之同居人卻因法定繼承順位之歧視,無法繼承遺產。此不對等設計,形同懲罰單身同居或事實婚同居人。
2.與現代社會脫節:核心家庭下,成年兄弟姊妹多已經濟獨立,鮮有扶養或共居事實,亦對遺產缺乏實際貢獻。卻僅因血緣即可享有保障,已失正當性。
3.侵害憲法財產權與遺囑自由:遺囑自由乃財產自主權的核心。現行規定強制分配給未必照顧被繼承人的親屬,剝奪逝者依意志處分財產之權利。
4.悖離國際趨勢:目前很多先進國家,諸如英美法等國,皆已順應時代變遷,接受並承認事實婚同居人與婚姻伴侶權利義務,台灣幾乎已成為制度孤例。
5.成為爭訟導火線:實務上,同兄弟姊妹特留分一樣,常被關係疏遠者主張,製造爭議與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且有違逝者遺愛另一半的意願。
三、具體建議

  1. 修正民法第1138條,加列事實婚同居人同法定配偶,或與法定配偶同等繼承順位
  2. 即使無法修正,亦應通過如法國PACS民事互助契約,提供繼承及稅務上的權利與保障。

利益與影響

提案效益

1.保障遺囑自由:尊重逝者意志,落實財產自主

2.促進繼承公平:順應世界趨勢,承認事實婚婚姻,終結對事實婚同居人的不平等待遇。

3.降低繼承糾紛與訴訟。

4.與國際接軌,使台灣繼承法能順應社會變遷,跟上世界法治潮流。

5.同性婚姻都已能受到法律保障,事實婚同居人何以單獨排除在外?

懇請支持本提案,正視社會正義,讓真正撫養照顧另一半的事實婚同居人的付出,得到應有的保障與逝者照顧回饋意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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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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