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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不占缺訓練之革新

提議者 Abandon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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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10-21
檢核不通過
2019-10-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前提提示:

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所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於本年9月1日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規定,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懶人包:

現在考上的新進人員前面四個月(就算免基礎訓再考上者仍要四個月),休假年資、退休年資都沒有人承認,除了薪水,黑工?

(二)改進方式:

1.採用不占缺方式應該是希望能者居位,即當有人在基礎訓或實務訓時慘遭刷掉,則有增額人員補進空間。

2.承前述,四個月訓練合格,不過國家不承認你這段經歷,無異於剝削。

3.建議:分論幾點如下,

(1)保留「名義上」不占缺訓練,取而代之以「實質上」方式實行占缺訓練:

即不合格者仍得予以汰除,由增額者補進,直接廢除此無意義分流政策,四個月均訓練期滿者,自始「視為占缺訓練」,其合格日期應溯始至報到日當月一日。

(2)權益層面:自始既為占缺訓練狀態,其權利如休假年資、退休年資、考績年資(另予考績可能性)均獲得保障。

(2)義務層面:原先名義上「不占缺」未予扣繳之退撫金或公保差額,可併予課回,自是與昔日行占缺訓練報到日即扣繳退撫金等相同,亦不會造成新進人員遭到不公平、不合理對待,

(3)法令系統延續性:

相對而言,銓敘部過往相關函釋,仍得續予援用(舉相關函釋供參):

a.銓敘部78.8.16.(78)臺華登一字第294714號函

要旨:非現職人員經高普考筆試錄取,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原具所占職位權理資格者,可否先予派代送審,並溯自實務訓練開始之日生效。
本文:按佔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如已具所佔職缺權理資格,則先予派代送審,當年即可參加考績(或另予考績),為維護考試及格人員權益,宜准予先行派代送審,並溯自實務訓練開始之日生效。(銓敘部78.8.16.(78)臺華登一字第二九四七一四號函)

這個是給予原先如高考考上後,同年底地方特考三等又考上,轉任新機關時,註記「調任」供後續操作年資合併問題(影響考績、休假等無不重大)。

b.銓敘部書函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訓練期間採計為休假年資,仍宜維持現行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03年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一般提案建議暨銓敘部104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4396720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另依前開書函略以,旨揭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雖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惟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倘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併予敘明。

只有在占缺訓練前提下才可併計視為商調合併休假年資,現行皆為不佔缺訓練,根本無從援用,可謂是朝令夕改。

 

 

利益與影響

1.新任公務員於該訓練期間基本權利應受保障(消失的休假年資與退休年資),同時應課徵之退撫金等義務亦需履行,國家並無損失,兼顧權利義務,提振士氣。

2.對於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再行考取者,其年資亦得依據原書函內容予以保障,不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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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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