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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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七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若行駛到專用道就要配合左、右轉,不得直行否則亦會遭到檢舉違規
但現今有許多路口雖設有轉彎專用車道,並未預先設立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告示或提早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又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6 條專用車道之標示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
連續至交岔路口。
惟因部分道路並不足30公尺,導致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才發現該道路為專用車道,只能被迫轉彎
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為例,此違規樣態去年1到9月由警方攔查的舉發案件2萬2447件,再加上民眾檢舉1萬1201件,總計3萬3648件
原本立意良善的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卻因為未能預先設立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告示或提早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標示,而造成用路人的困擾
甚至因強行直行行駛而造成不少交通事故發生
若能預先設立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告示或提早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標示
1.駕駛者能有較多時間切換車道,避免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2.有效減少違規及交通事故發生
3.每隔30公尺標繪一組之專用車道標示不符現實需求,應修正以符合用路人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