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ang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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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電動機車越來越普及的狀況下,以往的規定已不符合現代的趨勢,對於電動機車現有法規,尚覺得以下的法條稍嫌有不足,特此以提出修改。
電動自行車:無腳踏板,需啟動電源才能行走之小型馬力電動機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電動自行車:全電動模式,時速低於25公里、車重40公斤以下(不包含電池重量),之兩輪車輛,免牌照、免行照、免駕照但須滿18歲,須通過審核認證並懸掛特定車牌(注1)才可上路。
其他相關規定和罰則一併依照機車。
注1.對於外籍勞工之車牌號碼以有效證件(居留證、工作證..)後6-8碼設定,如有違規罰單統一寄送到引進之仲介公司處理。
對於本國人之車牌號碼則以汽機車駕照號碼後6-8碼設定。
對於現有時速低於25公里、車重40公斤以下的電動機車族稍微有點不便,但懸掛車牌後,對於一些未來利用電動機車違規、犯罪...之防範很有幫助。如今天發生電動機車,車禍肇逃、犯案、違規等等事件,如未懸掛車牌,要找到人根本是難上加難,更別說是外籍勞工,除了耗費大量人力,更是大海撈針。執法單位除非是重大事件,不然單憑違規影片、照片,也不可能一一去調閱監視攝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