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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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18歲有機車駕照的學生應可合法騎機車上下學,且學校不得禁止學生騎機車上下學及記有駕照之學生懲處
依
1.公路總局-考照須知說明,滿18歲筆試、路考及格,體檢表及筆試成績通過即可擁有普通駕照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一項之一
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二項之一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3.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45340號
說明第3項
依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應符合比例性原則,比例性原則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衛
平性。又依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年滿18可考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因此學生在年滿18應可依法考取駕照。
說明第4項
本署自103年起持續審查轄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要求各校避免逕以「騎乘機車上放學者」作為懲處依據,並建議將條文修正為「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
照未依學校規定期乘上放學者」,究其緣由,倘若學生騎乘機車為法規所容許,自不應視為行為違失而于以懲處。
利益方面
1.使過往含有模糊且不合理性之規定做修正
2.使符合規定之學生得以正當且不受模糊地帶規定懲罰
3.使應當能行駛騎車之權益學生能安全使用
影響
1.需含有「不合理規定之學校」改變、剔除不宜使用之規定
2.上級機關須督導下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