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南一中小小MCU辯論家
檢核未通過
一、 ”一大訴求“:
(一)、 修定中華民國兵役相關條文或規範,明確規定
1. 男女兵留頭髮之權利不應因生理性別而有所不同,亦不應被強制剃平頭或留髮。
2. 確保男女兵在服役期間不因髮型在合理範圍而受到不必要的處罰,或被強制剃平頭,
二、現有號令之規範
以下摘自國防部 國防部101年2月16日國人勤務字第1010002046號令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新兵入伍訓練平頭髮式範例 採3mm(3分)剃刀頭剪髮器,沿後腦頭皮及兩側耳輪後方,向上順推使全頭髮長達0.3公分。 女性後腦髮長需長於耳垂髮稍修剪整齊,並距後衣領3公分,兩側不得遮住耳廓,額頭不可蓋住,可採不明顯黑(暗)色細長髮夾固定。”
(加粗部分明顯與憲法第七條與第二十二條有所違背,應給予修正)
三、論此提議之正當性與合理性(以問答呈現)
Q1.此提議之論點一:此提議採用後會增加分辨男女之困難
A1.
此原因不足以剝奪男女兵之身體自主權,部分男兵希望留有短髮,部分女兵亦希望留有短髮,諸如此類族群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權明顯遭到侵犯而不得已展現。
再者,此問題可透過穿著不同樣式或顏色之軍服解決,而非強制規定軍人之身體外貌。男兵應享有與女性相同之留頭髮權利,外表之規範不應因生理性別而不同。
Q2 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支持你的提議
A2
是,依據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人格權與自主權之定義與正當性: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自主決定權之內容大致包含下列四類:一、關於自己之生命、身體處分事項(如尊嚴死、安樂死、拒絕治療、人體器官移植);二、關於生育事項(如避孕、妊娠、生產、墮胎);三、關於家族之形成、維持事項(如結婚、離婚、同居);四、其他事項(生活方式之選擇)[7]。各類之間未必可以截然劃分,例如代理孕母問題即同時涉及第一類及第二類事項。而第四類涵蓋層面甚廣,凡與個人外型、興趣、嗜好或其他生活形態有關者,如服裝、髮型,性行為、吸菸、飲酒、登山、游泳、騎機車等,都可能牽涉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