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arry Liao
全球玩具槍逾半數是台灣製造,每年出口額約卅億,產量居世界第一,目前國內玩具槍廠商超過卅家。但是我國對於玩具槍的相關法規卻極為缺乏,僅能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且檢警在測試是否違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檢測方式,有時竟是由檢警自行任意使用金屬球形子彈與高壓瓦斯,甚至使用檢警自行改裝的動力來源與改裝子彈。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警政署的玩具槍殺傷力檢驗標準應盡快訂出一個統一的標準
不應出現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允許,而警政署認為有殺傷力的情況。經濟部與內政部同為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部會,為何有兩套標準?民眾與廠商到底該依據哪套標準?
2.內政部警政署應禁止由警方對被檢測玩具進行改裝
民眾合法購買取得經檢驗後合法玩具槍、廠商製造銷售經檢驗後合法玩具槍,而警方改裝後具殺傷力是受測者違法還是警方違法?這樣不是有警方惡意陷人入罪的嫌疑嗎?
3.內政部警政署應檢討使用廿二公斤瓦斯瓶與鋼珠彈檢測是否適洽?
一般民眾並不會在玩具槍使用以上兩者,並且廠商也不會建議如此使用。如此測試是否已預設持有者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檢測時是否應使用製造商的規格?
再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警政署檢測方法不同,造成民眾將可合法取得警方檢測為具有殺傷力的由廠商製造經濟部認可的合法玩具槍。兩套標準造成民眾與廠商無所適從。
4.內政部警政署在測試民眾的玩具槍後,造成毀損的賠償責任劃定
現行警政署測試方法使用鋼珠彈進行殺傷力測試,但鋼珠彈在玩具槍的精密管內使用會造成損壞,如檢測後為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方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使用22KG瓦斯測試時,可能會造成原本就是設計使用12公斤瓦斯的玩具槍受損。如檢測後為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那麼受損的玩具槍,也應由警方負擔全額賠償責任。
1.台灣玩具槍廠商未來可避免製造出有違法之虞的產品
2.民眾得以免於遭構陷入罪的疑慮,並且得以有規則可以遵守
3.保障民眾財產不受毀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