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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只能最低價得標?而不是第二低價得標?

提議者 peter LEE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尚須241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5-10-21
檢核
2015-10-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5-11-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為何只能最低價得標?

建議採第二低價得標?

投標合理價格,減少倒債風險。增加工程完工執行率、降低民怨、提高工程品質。

 

 

 

利益與影響

1.試問我們使用生活用品,食衣住行會選擇最便宜就好嗎?

 

2.為何公共工程發包採取最低價得標,使用年限長,承包商低價得標會有高品質產品嗎?

 

3.惡意倒閉;受傷最重是最下層小包商,材料利潤低、工資直接影響勞工生計。

4.政府主辦機關信譽掃地,交通部國工局,市政府工務部.......政府單位主導案件倒閉,產生民怨,且對政府信心失去信心。

 

5.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原有尊嚴,卻在工程發包給廠商倒閉欠債,尊嚴掃地。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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