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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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韓國、日本、加拿大、歐盟等之模式,建立至少包含政策研擬、推廣教育功能、確保政策及法規執行、處理違規事項與諮詢功能的隱私專責機構,並設立調解委員會。
我國個資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目前採分散管理模式,即係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執行相關檢查、糾正及裁罰事務,而非統由單一專責機關辦理。而針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研擬,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處理。惟該委員會目前職能僅有政策研擬及推廣教育,關於公權力強制的功能則須分由不同部門機關處理,已淪為諫言機關。此外,分散式管理更會產生各部門都不大重視問題,這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理解在具體個案下將有所扞格,造成無所適從的情形發生。除此之外,若民眾對於有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問題或檢舉之類的行為,亦較為方便,故若能將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事項整合由同一專責機關處理,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