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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應修法將處理車禍的員警視為緊急醫療人員

提議者 阿庭

已附議2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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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11-02
檢核
2019-11-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3-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在車禍現場,110與119皆會到場處理。二者的職權雖有所不同,但人命關天、救人要緊的觀念不應受到科層體制所限制而形成制度殺人。尤其是當車禍傷者已經失去意識,甚至喪失心肺功能(OHCA)時,其人命搶救更是分秒必爭。

現況119救護人員雖多能在接獲報案後6分鐘左右到場處理,但在此之前,OHCA傷者若未及時接受CPR急救術,存活機會仍是微乎其微。

爰此提案建請內政部警政署修法,應將到場處理車禍的員警視為出勤中的緊急醫療人員,其勤務內容除維持現場交通秩序、登記人車資料外,更應該判斷現場傷者傷勢,提供必要協助、提高車禍OHCA傷者存活機會。

利益與影響

一、心肺功能喪失(OHCA)傷者的搶救分秒必爭

人體在心肺功能喪失後,若未及時接受CPR急救術,每延遲1分鐘,傷者的存活機會則降低大約10%。換句話說,以平均而言,報案後6分鐘後119到場開始救護,存活機會僅不到40%。醫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推動全民CPR,正是希望完備「生命之鍊」(Chain of Survival)。而作為有機會先行到場的轄區派出所員警,面對生命流失,亦應責無旁貸。

二、先到場的單位先處理

依現行警察機關與消防機關的配置狀況,派出所的數量遠多餘消防分隊。也因此,即便110出勤車禍處理不會鳴放警報器,還是很有可能比119救護車提早到場。及早到場,並給予適當的幫助,例如判斷意識不清傷者的生命徵象,必要時實施CPR急救直到119救護車到場接手,才是真正能有效地守護全民的生命安全。

三、初級救護技術員的訓練簡單有效

依現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只需要40小時即可成為一位合格的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若將員警亦具備此一身分,且視為出勤中的EMT,即便警察巡邏車不會配備救護器材,仍可在119救護車到場前給予必要的協助、保護並避免不必要的二次傷害。


綜合以上,建請修法將警察視為出勤中的EMT。

雖然我們相信,熱心的員警也願意給予適當的協助。但國家的進步不應寄託在任何一位的道德操守或是責任心之上,而是努力將法制訂定得更為完善,然後全民一起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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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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