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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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關係,戶籍地跟工作地不一定會在同縣市(不同縣市不能跨學區就讀),需要把戶籍遷來遷去造成麻煩。
為了避免違反國教法之立意以及憲法第23條,以下是建議內容:
每年六月底全部的國小招生結束後,統計各學校的招生人數以及報到率,然後找出招生狀況低於全國平均之學校,“招生人數跟報到率兩項都低於全國平均”之學校。
於七月份開始,招生狀況低於全國平均之學校,不限制學區入學,一但招生人數或報到率有一項高於全國平均時,則恢復此學校原先的學區限制。
一、工作地跟戶籍地不同縣市時,不用遷戶籍就有更多選擇。
二、招生狀況低於全國平均之學校,有更多機會招收學生。
三、與國教法第10條第1項之立意相同,均為“促進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同時也符合憲法第23以及163條。
四、招生狀況高於全國平均之學校不受影響。
五、招生狀況低於全國平均之學校,招生狀況改善後,即恢復學區限制,不會造成教育均衡發展的反效果。
六、不需改變目前招生規則,也不會與現有規則衝突。
七、不需要花費太大的代價即可達成。不需要每年評估各地區人口、交通…等問題,依照招生結果自動調整。
八、只需統計人數,沒有資料外洩疑慮。
九、六月底招生結果是全國民眾的決定,沒有作假疑慮。如果想要故意作假,民眾方面:人數要夠多、需遷入相同學區、沒有額外的好處;學校方面則是改善招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