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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消防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謊、誤報緊急案件之罰則

提議者 Bus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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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6-08
檢核
2019-06-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8-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依據現有消防法第36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之規定,目前謊、誤報案件之罰則,分別僅處新台幣三千至一萬五之罰鍰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之罰鍰,罰則過輕。

2.2019年6月6日南投縣、新北市消防局早上皆有遭民眾謊、誤報緊急救護案件之情事發生,因此,應修法以遏止謊、誤報緊急案件之情形發生

3.因此,宜增加謊、誤報者刑責、加重罰鍰,消防法應增訂謊報者若因此至他人無法即時得到救援,而至他人重傷、死亡,應以中華民國刑法傷害罪及殺人罪將謊報者函送法辦並加重處以罰鍰(例1:甲市消防局¥分隊於某日22:00:00接獲勤務中心之救護案件派遣任務,¥分隊之救護車於22:01:00出勤,於22:10:00抵達案發現場,但四處找尋許久卻無發現報案人A於報案電話中所述之情形,而剛好在22:00:01,報案人B撥打119報案,說有名病患C昏倒且無呼吸心跳,且案發地點剛好位於¥分隊附近,路程約3分鐘,但¥分隊已無救護車可派遣,勤務中心只好派遣€分隊之救護車進行支援,但€分隊抵達現場時已超過案發時間15分鐘,病患C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且經醫師認定為太晚得到妥適處置及送醫急救所致而成為植物人,而報案人A應被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並處以罰鍰;例2:乙市消防局£分隊於某日17:00:00接獲勤務中心之救護案件派遣任務,£分隊之救護車於17:01:00出勤,於17:08:30抵達案發現場,但四處找尋許久卻無發現報案人D於報案電話中所述之情形,而剛好在17:00:01,報案人E撥打119報案,說該市有名病患F因車禍受困,且案發地點剛好位於£分隊附近,路程約5分鐘,但£分隊已無救護車可派遣,勤務中心只好派遣$分隊之救護車進行支援,但$分隊抵達現場時已超過案發時間20分鐘,病患F送醫搶救後,經醫師認定為太晚得到妥適處置及送醫急救所致而成為植物人,而報案人D應被依傷害罪嫌移送法辦並處以罰鍰)。

利益與影響

減少部分民眾因僅被處以罰鍰而無所謂的心態,讓消防、救護人員及警方疲於奔命,也可能使他人生命財產受損,甚至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因此,此提議係為保障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因謊報緊急案件所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之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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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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