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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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暴力相關的案件層出不窮
無論是前陣子的台中柔道虐童案
保母摔童案
挖眼案(不提及精神裁罰部分)
(連精神疾病都知道台灣的法官會輕判……可見
台灣對於暴力相關判決的輕判已經被人輕視……)
或是近期的瑪莎拉蒂車禍案件
都讓人民人心惶惶
甚至施暴者威脅受害者不能報警
眼睛 腦 都是人體重要的器官
傷及任何部分我相信不僅是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損害
對於他們後續投入人力市場也是不易
台灣已經面臨少子化了
如果暴力傷害罪不嚴辦
沒有人敢生孩子!
想必我國只能面臨衰退之途
往往這樣的刑事案件僅僅10年左右
少則2~5年
沒想到在台灣這亞洲最民主之地
傷害他人居然是這麼輕判輕罰的事情?
不合情也並不合理
是否能將傷害罪重判?
或是依據傷害本身的嚴重程度加重刑責?
(撇開精神鑑定)
將傷害本身嚴重程度置於精神判定結果之前?
將威脅他人不能報警也列入裁罰的部分?
1.台灣人民擁有安全的社會,是民主社會應該給與人民的
2.安全的環境也會使人民更願意生育,減少少子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3.台灣為亞洲民主國家,提供安全的環境也能變相促進留住外國人才與人力
4.願意生育也代表能為國家提供更多勞動人口
求求國家讓我們感到安全!這是我們人民的權利!
有時看到新聞會有種
什麼時候會是我的恐怖感
我們的國家應該讓人民感到安全!不應該輕判暴力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