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市民
目前許多檢舉達人於道路或巷弄偷拍違規車輛,並以照相或錄影形式舉發用路人違規事項,
造成警方執法單位須大量判定違規與否,卻未去處理其他案件問題,僅著重在交通違規案件,導致其他案件破案率低,
執法人員長期以往,僅由民眾所給予舉發照片,因舉報量大,無法逐一確認情況,導致隨意判決,
加上每月業績要求,卻未考量拍攝現場之實際情況,只好便宜行事,正所謂一葉障目,就開罰。
如:配合讓道給救護車、警方辦案,導致開車橫跨雙白線讓道,或是紅燈時超出白線讓道,就算是違規?
如:凌晨兩點回家,精神疲憊,不確定切換車道有沒打方向燈,被檢舉就開罰?
如:任何案件,難道有了照片,就可以直接判決是否犯案?不用到場說明?
若為好意讓道,反造成自己收罰單,這樣氣不寒了民眾的心?
若要上訴案件,還要想辦法找出證明,才有機會消除案件。從民眾檢舉到執法人員立案、寄發罰單、民眾收到罰單都已超過30天,
即便民眾有行車紀錄器,其行車紀錄器也無法存放太久的紀錄,這樣變成為難民眾。
且從舉發到收到罰單之間(約30天左右),若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有誤,重複犯錯,這不是拿民眾的荷包開刷賺業績嗎?
允許民眾檢舉違規,其出發點應為良善,但現行情況檢舉人大多為人心扭曲,藉由檢舉滿足個人的控制慾,已不自覺影響國人的良善文化。
交通違規舉證與開罰權應回歸執法單位,執法單位現場開罰,至少讓違規者有機會表述情況,供執法單位酌情考量。
至少雖被開罰,但清楚知道自己的疏忽,也可以立即了解、改善。
若為執法單位現場開單舉發者,可以罰金、扣點數。
若為民眾舉發者,需三個月內超過3次寄掛號信通知違法後,後續之違法才可開罰一半罰金,但不得扣點數。
1. 讓民眾即時了解自己違規的行為,防範下次違規
2. 民眾檢舉每月限制案件數,檢舉民眾並需要到執法單位說明每個案件情況,降低無謂的執法單位資源耗費
3. 降低減少不必要的因民眾不當檢舉造成之違規訴訟糾紛
4.民眾檢舉人若舉報,經驗證為無效舉報,則須繳交-該其舉報案件罰款金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