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探長
檢核未通過
一、本案依據近期惡意阻擋救護車送醫急救之患者不幸休克或死亡者,更應該兼具其合法權益及特性,恫嚇某些不肖人士之惡劣行徑。促請改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及部份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部份條文規定。https://www.facebook.com/share/r/18BhHoYVjx/
二、為保障人民生的權利,消防局應賦予相應的執法權,逕行錄影監視舉發並函送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偵辦。消防法及部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民法及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規定,應修正或增訂緊急應變及避難之免責條款。
一、對於近期惡意阻擋救護車之影響及對於部份百姓之救護車使用權利範圍甚鉅,一律要求使用者付費,讓危急優先考量下即可避免衍生憾事及其悲劇。
二、如駕駛人惡意阻擋救護車送院搶救之行為間接導致車上患者休克或死亡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救護車及其他救災車輛或巡邏警車等,凡經惡意阻擋或因未注意之荒唐理由,應加重行為處罰罰金,重者直接吊銷駕照後應依據行車記錄器之調閱確認後。交付地檢署檢察官公證評判,違反善良風俗及其他危害社會法治利益,應處以最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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