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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男女性行為及結婚年齡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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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附議3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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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0-24
檢核
2021-10-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2-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刑法規定滿16歲之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然而民法第980條卻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兩條規定造成了男女在16到18歲時可以發生性行為,卻不能結婚的處境,因而產生的墮胎及撫養照顧的義務等衍生問題,所以我們認為應將男女性自主權年齡與法定結婚年齡統一。



利益與影響

若能修法改善,將可解決16歲少女因與未戴保險套之16歲少男性交造成懷孕的問題。原因為按照現行法規,16歲進行性交行為不違法,但若女方懷孕,男女雙方並未達到法定之結婚年齡,造成兩方不知該如何處理後續事宜,最糟糕情況莫過於:女方墮胎、或者更甚私自將孩子扼殺。諸如此類的事件不斷的於現今社會發生,這樣不僅養成青少年認為性行為不慎懷孕只需將孩子拿掉即可的偏差觀念,站在生命倫理上,更是間接傷害新生命最差示範。故若行修法之為,統一性行為與結婚年齡,可以使得青少年培養出負責任之心態,結了婚,男女雙方應盡力撫育孩童,並非如過往般隨便看待性行為一事,認為只是好奇彼此身體、玩一玩而已。透過統一年齡之修法,方能使青少年對責任感與道德心理上更進一步,也能改善社會上對於婚前性行為的不適當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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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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