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參崇琉得滑
檢核未通過
我國對於剝奪他人生命有關的犯罪行為處罰不夠確實,司法的權力已經不受人民信任了。 希望相關殺人及致死罪行,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依事情經過及情節輕重進行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對殺人犯處以死刑。 而槍決將由司法機構於指定日期執行,憲法與其相互抵觸之處希望也能修改成「經法院判定犯人剝奪他人生命相關罪行成立後 若判定處以死刑,則其不再享有生命權之保障。」
此提議亦支持在犯人未遭法院判定犯下殺人罪成立以前,都可將其視為無罪。但在判定後希望能執行應有的刑罰 而不是一再的寬容和退讓。
人民的不信任、日積月累的恐懼、犯人的僥倖及媒體一再的報導,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是百姓太小題大作?還是法律根本沒有能力維護社會應有的正義及秩序?
「我們人民,我們受夠了」
除了給被害人及其家屬一個交代,也為社會大眾抹除一份內心中的不安感。法律藉此加強了執行力及鞏固絕對的地位。納稅人的錢也不用養更多的殺人犯,能有一筆錢來推動國家發展。死刑不是落後國家的象徵,它更應該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其中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