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子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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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
台灣小朋友都會成群結隊,舉手安全過馬路~~
上下學之交通環境。
建議事項
1、上下學期間【學校範圍區】內,不能駕駛大貨車、聯結車。(即使大人舉手,有時也會看不見)
(1)、上下學期間【學校範圍區】內,駕駛人為休息時間。
(2)、上下學期間【學校範圍區】外,駕駛人需改道通行。
(3)、駕駛大貨車、聯結車之駕駛人,在休息時間執行工作;
則依據第 24 條 第二項為法源依據,事後【以具時間工資額另再加給工資】;
則依據第 32 條 第四項為法源依據,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上下學期間,不能【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的車禍,造成重傷致死者】,不能酒駕,不能超車,則需加重刑責。
3、【學校】:指的是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
4、上下學的時間(三小時),如同以下時段。
上學:05:00~08:00
放學:15:30~18:30
國小增設時段:11:30~14:30
5、【學校範圍區】的範圍
(1)、應距離一千五百公尺以內的建築(道路)。
(2)、前項距離以二建築(道路)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參考文獻
以例【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有寫出召募距離的縣市)
第四條-學區劃分原則訂定如下:
第一項-
以各校學生上下學交通因素為考量,亦即以交通動線及距離遠近為依據,國小以三公里為原則,國中學區以五公里為原則。
~~國小學區以三公里為原則,故三公里的一半保護起來是個好選擇。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第二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2 條 第四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 32-1 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第 32-1 條第二項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36 條第三項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第 2 條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第 2 條第3項
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目前有關學校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1、【學校範圍區】安全上下學之交通環境。
2、駕駛大貨車、聯結車之駕駛人,能減少對方自撞或自行逕入,說不清事件。
3、【學校範圍區】內的駕駛大貨車、聯結車,則為工作的休息時間。
4、【學校範圍區】內的駕駛大貨車、聯結車之駕駛人,在休息時間工作,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與【以具時間工資額另再加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