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hn W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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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是防衛行為必要性的逾越,也就是行為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 下,因為過於混亂、驚懼與害怕而逾越必要性的合理界線。
請問如果你的生命受到威脅,你將對方殺死。這是防衛過當嗎?
請問如果你被一群人圍毆,你把一部分人打殘廢。逃走。
這是防衛過當嗎?
法官會說:正當防衛,只是讓你脫困用,並不能讓你把別人打殘廢。
那我想請問法官:你有被圍毆過嗎?你知道被圍毆如果不打擊要害完全無法脫困嗎?
我認為防衛過當的定義必須完全的修正!!!
中華民國是法治社會!不是讓暴力份子為所欲為的法外之地!
防衛過當定義完全修正後
能夠更多的保障人民生活安全,使暴力份子傷害他人之前要有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準備,可大大降低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