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消費者透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會)申訴後,若廠商拒絕協調或無故不到場,僅是在網站上不明顯處公開,對消費者與需調解公司行號無關進展,消費者的權益往往無法獲得有效保障。
建議增訂:
1.對於接獲消保會協調通知後不到場之廠商,應設立具強制力的罰則,且得連續性開罰,以提高其重視程度。
2.若經第二次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應賦予消費者權利,可由消保會出具協調失敗證明與協助,直接進入具法律效力之法院訴訟程序,無需再經曠日廢時的重複申訴或調解流程,以保障一般無相關知識的受害者實質權益。
此提案將有助於提升消保會制度的公信力與效率,防止廠商惡意迴避協調,避免制度淪為無效流程。對消費者而言,能快速進入法律程序,減少時間與金錢的損耗,也能發揮實際的嚇阻作用,促使廠商正面處理消費糾紛。
整體而言,將強化市場秩序、公平交易及司法資源的合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