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tella
已附議61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389個附議
一、建議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之稿費等收入,其定額免稅額應予調整
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以下簡稱該條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以下簡稱稿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可免納所得稅。該條款始於民國六十六年為鼓勵學術著作,促進文化建設,特別增訂,然自民國七十八年修正該條款以來,已三十年未曾調整該條款之定額免稅額度。
對照此三十年間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從民國七十八年之每人每年四萬五千元,調升為現行所得稅法之每人每年二十萬元。此乃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調整適用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此可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三十年調漲將近四點五倍,乃反映了三十年來物價漲幅驚人。相對此物價漲幅,三十年前所訂之十八萬元定額免稅,於今看來猶如杯水車薪,再加上如今出版業蕭條、傳統紙本式微,使相關從業者更顯阮囊羞澀。望政府能秉持該條款之立法初心,為該條款之定額免稅額調整額度,並增訂規定,比照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基準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額度。
二、建議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之五條,有關稿費等收入之認定標準納入電子媒體
承前項所言,在如今紙本沒落,數位崛起的時代,許多相關從業者也不得不轉向電子(網路)媒體發表作品;然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之五條之稿費等收入之認定標準,仍舊侷限於出版或報章雜誌等傳統紙本媒體,實為過時不敷使用之規定。望政府能修正此法條或增訂相關規定擴大適用範圍。
一、鼓勵學術與藝文人才投入創作和推廣,帶動文化建設。
二、促進課稅公平,期使學術、藝文工作者與薪資所得者同樣普遍受惠,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加重稅負。
三、將電子(網路)媒體納入稿費等收入的認定標準,以符合產業現況。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