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xu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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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千元或四千五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上開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自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後迄今,均未調整。在通貨膨脹、薪資上漲背景下,而易科罰金之折算方式卻未隨之調高,形同越罰越輕,造成刑罰威嚇、懲罰效力逐年遞減,有重新調整之必要。
參酌民國94年之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而民國112年之基本工資為26,400元,累積上漲幅度66.7%。
換言之,若有人遭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得以18萬元易科罰金。
在94年時該人(領取基本工資)需11.36個月的薪資來取代六個月徒刑,在112年該人卻只需要6.82個月的薪資來取代六個月徒刑,即形成越罰越輕、刑罰效力隨時間遞減的現象。
次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指數基期:民國110年 =100),112年3月物價指數為104.32,94年1月物價指數為82.72,累積上漲幅度26.1%。
故上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調漲26.1%至66.7%之間為宜,併參考折算便利性,避免畸零數且使民眾便於記憶,建議調漲幅度以50%為宜,故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改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千元或四千五百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