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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改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千元或四千五百元折算一日。

提議者 xuane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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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4-22
檢核
2023-04-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6-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千元或四千五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利益與影響

上開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自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後迄今,均未調整。在通貨膨脹、薪資上漲背景下,而易科罰金之折算方式卻未隨之調高,形同越罰越輕,造成刑罰威嚇、懲罰效力逐年遞減,有重新調整之必要。

 

參酌民國94年之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而民國112年之基本工資為26,400元,累積上漲幅度66.7%。

 

換言之,若有人遭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得以18萬元易科罰金。

在94年時該人(領取基本工資)需11.36個月的薪資來取代六個月徒刑,在112年該人卻只需要6.82個月的薪資來取代六個月徒刑,即形成越罰越輕、刑罰效力隨時間遞減的現象。

 

次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指數基期:民國110年 =100),112年3月物價指數為104.32,94年1月物價指數為82.72,累積上漲幅度26.1%。

 

故上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調漲26.1%至66.7%之間為宜,併參考折算便利性,避免畸零數且使民眾便於記憶,建議調漲幅度以50%為宜,故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改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千元或四千五百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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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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