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enny
檢核未通過
將考試院與監察院之權限調整或整併至行政、立法、司法體系內,以符合現代民主國家主流制度。現行考試與監察權責多與行政監督或人事制度重疊,效能有限,甚至造成權責模糊。若能整併,將有助於精簡政府架構、提升效率,並更符合權責相符與民主政治發展趨勢。
中華民國自孫中山先生提出五權憲法以來,設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然而隨著時代演變,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功能逐漸重疊或式微,其存在價值與實際效能不斷受到質疑。若將體制改為三權分立,降級或整併考試院與監察院,將產生多方面的利益與影響。
首先,在效能上,考試院原本負責人事考選與銓敘,但在現代社會,考試制度多屬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許多民主國家已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事與任用工作。若將相關權限併入行政院,能減少人力與資源浪費,縮短行政流程,提升政策效率。
其次,監察院負責糾舉、彈劾與審計,但其功能與立法院監督行政的角色高度重疊,且缺乏實質制衡效果。若將監察職能部分整併至立法院,加強議會調查與監督權,並將審計業務納入國會體系,不僅能避免權責模糊,也能提升監督的正當性與透明度。
在財政與資源分配上,縮減五院為三院,等同精簡國家機關,減少大量人事與行政成本。這些節省下來的資源可用於教育、社會福利或國防等更迫切的政策領域,對國家長期發展更有實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