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rady
檢核未通過
一、政策目的
鑑於近年來民眾透過1999專線針對學校相關事務進行陳情、申訴的案件逐年上升,其中部分案件涉及濫用公共資源、情緒性投訴或無實質內容之濫訴行為。為提高行政資源運用效率、保障實質案件處理品質,特提出本建議,以建立更嚴謹的申訴機制,降低濫訴率,維護申訴制度公信力。
二、提議內容與建議事項
(一)強制申訴人出席會議機制
針對進入正式調查階段之陳情案件,申訴人須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所有調解與審查會議。
未經合理說明缺席者,視為撤案處理。
(二)申訴人須提出具體資料
申訴人需於申訴提出時一併提供具體事證(如影像、錄音、書面紀錄等),以利初步審查。
缺乏事證者將不進入正式調查程序,並以諮詢性意見回應。
(三)引入案件處理保證金機制
每件進入調查程序之案件,申訴人須繳納新台幣500元作為處理保證金。
案件若被認定為成立或部分成立,則全額退還。
若為無事證或經認定為濫訴者,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設置濫訴罰則
經審查委員會一致認定為蓄意濫訴者,除不退還保證金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累犯者將列入觀察名單,並逐次提高罰鍰金額,未來申訴案件將提高審查門檻。
(五)配套措施
弱勢族群保護機制:對於低收入戶、身障者、年長者等弱勢族群,得免除出席義務,並可由公正第三人代理;保證金得由社會局提供補助。為避免制度被濫用,將設立「輔導性預審程序」,由社會局協助申訴人初步評估案情與事證完整性,必要時提供法律或行政建議。經三次以上提出不具事實基礎之案件者,仍得限制其申訴次數或納入觀察名單,並由社工或相關單位提供輔導或轉介服務。
設立濫訴認定委員會:成員涵蓋教育、法律、行政及家長團體代表,所有濫訴判定應具程序正義,並提供申訴人申覆機會。
建立分級審查制度:首次或簡易性投訴得由初審小組書面審理,重複性、重大性或具爭議之案件方召開會議。
(一)預期效益
篩選無實質基礎之申訴案件,降低行政負擔。
強化民眾對申訴制度之尊重與責任意識。
提升實質案件之處理效率與品質。
維護教育現場之穩定與教師專業尊嚴。